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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中華民國80?10月29日糧4字第30961號頒「台灣省政府糧食局撥售學校午餐食米作業要點」

l 中華民國89年9月1日糧3字第22897號修正

l 中華民國89年1月25日農糧貳(一)字第891120028號函訂定

l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92號令修正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發揚米食文化,促使學生自小養成營養均衡之良好膳食習慣,進而增進國民身心健康,並配合教育部發展與改進學校午餐政策,以優惠價格撥售學校午餐食米,特訂定本要點。

二、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對象以台灣地區辦理學校午餐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為限。惟學校自行辦理學校午餐,且與國民中、小學共炊之高中部學生及附設幼稚園學生得比照辦理。

三、 學校午餐食米以當年期梗米供應,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一) 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二) 品質標準:

1. 白米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如附表一),梗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

2. 糙米品質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糙米三等標準(如附表二)。

四、 學校午餐食米撥售數量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參加學校午餐之人數及每月供應日數計算,每人每餐之消費量,國小白米最高九十公克,糙米九十公克;國中白米最高一百十公克,糙米一百十公克;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之學生白米得增加二十公克,糙米得增加二十公克,各校得在撥售數量限額內辦理申購。

五、 學校應於第一次申購時,以公函簡要敘明學校辦理午餐概況(含自辦或接受他校委辦),參加午餐之人數及每月供應午餐日數等,並檢附「同意書」(格式一)及「印鑑表」(格式二)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備查,並副知當地教育行政機關。校長或主辦人異動變更時,應重新辦理。每學期初,縣市政府教育單位應將辦理學校午餐之學校名冊、參加人數及食米需求數量函知分署,據以審核各校之申購。

六、 學校每次申購時,應依規定填具申購書(格式三)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學校午餐食米使用情形意見調查表」(格式四)向分署申請。食米價款以申購學校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繳納。

七、 學校午餐食米價格按當地分署核定公告之當月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價格五折計算。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價格若有調整,學校午餐食米價格亦隨之調整。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尚未繳清價款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單價計算至「角」,價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八、 申購期間自每月當地分署公告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價格之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必要時得予延長,申購次數以一個月一次為原則,唯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增加次數。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規模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撥售價格按申購當月份之核定價格辦理。

九、 分署就學校「申購書」所列數量、價款、印鑑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填發「糧食出倉單」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指定之撥糧倉庫提米。若申購轄區外食米者,經審核無誤後,應即填發「申購證明單」(格式五)交由申購學校持往撥糧分署依前項作業繳款提領。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如須分批提貨,分署得分開填發「糧食出倉單」俾利分批提貨。提領學校午餐食米,所需運輸費用由學校自行負擔,申購學校必要時得委請分署或撥糧倉庫代為洽僱運輸工具。

十、 學校午餐食米以聚丙烯(PP)編織袋包裝,每包淨重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

十一、學校每月申購之食米應於填發「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逾期未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及損耗由申購學校自行負責。學校持「糧食出倉單」前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食米時,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字號、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予學校提領。

十二、分署得應學校要求提供驗收比對用之樣品米。學校提領食米時,得抽取樣品以資比對,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時,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撥糧分署應於接獲學校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學校得予拒領,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十三、分署填發之「糧食出倉單」第六聯係收據聯,作為申購學校繳納價款之憑證,不再另行掣發單據。

十四、學校所提領食米應存放校內固定之適當場所,指定人員負責管理。分署必要時得會同有關單位訪問瞭解食米之食用與儲存管理情形。

十五、各校申購之食米應全部供作學校午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如有違反規定,經查獲者除移請教育單位處分外,並應按申購當月學校午餐食米價格與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價格之差額計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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